实验教学基本要求

作者: 时间:2016-10-09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实验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组织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要求。

一、实验教学文件

(一)实验教学大纲

1.实验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独立实验课必须单独制定教学大纲,理论课大纲中须体现同步开出的课内实验内容。

2.教学大纲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和要求,须做到与相关理论教学内容的对应衔接。其中,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应紧扣该类实验项目的设置目的及学生能力培养要求,设计教学内容。

3.教学大纲的修订应配合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进行。教学大纲内容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二)实验指导书

1.实验指导书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实验课程必须配备实验指导书。

2.实验指导书可为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由教师自编。(格式见附件1)

3. 选用正式出版教材作为实验指导书的,由任课教师提出选用建议,经课程教学承担单位审核后,按照学校教材选用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征订。

4.自编实验指导书可由学校统一印制纸质版并发放给学生使用,也可提供电子版实验指导书供学生使用。

5.鼓励学术水平较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实际要求,编写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指导学生实验。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自编实验指导书评选活动,符合出版条件且有推广价值的实验教学指导书优先纳入学校自编教材出版计划进行出版。

(三)实验报告

1.实验报告是记录学生实验过程、反映实验教学效果及对学生进行实验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须撰写实验报告。

2.实验报告的格式由教务处统一制定(见附件2)。

二、实验教学的管理和组织

(一)实验教学任务安排

1.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与理论教学任务的安排同步协调进行。每学期末,在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下,课程承担单位及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完成下学期实验任务和实验课表的编排。

2.实验课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由实验指导教师申请,课程承担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二)实验教学分组

各学院须根据专业及课程教学要求,在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各实验项目较为合理的最大分组人数,同一分组内的学生通过集体协作完成实验要求。演示型、验证型、基本训练型实验项目一般每组1~2人,综合型实验项目一般每组2~4人,设计型实验项目一般每组4~6人。

(三)实验教学过程

1.实验开始前,教师应进行必要的讲解,说明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注意事项等,并视情况进行演示。

2.实验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情况适时进行指导;学生应按照实验指导材料的要求,进行操作、观察与分析,准确记录实验过程。

3.实验结束后,学生应以“解决方案、图片、视频、实物、程序代码”等适当的形式留存实验结果,并提交实验报告。

4.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

(四)实验报告批阅

1.任课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安排时间对实验报告情况进行总结、反馈。

2.实验报告的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教师应制定具体的实验报告评分标准,并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实验结果以及实验结果分析表现出的思维深度、创新能力等给出恰当评分。

(五)实验课教学档案归档

1.以适当形式留存的实验结果及实验报告,应在学期末交课程承担单位归档。

2.课内实验的实验教学档案,与其对应的理论课教学档案一并归档;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档案,参照理论课教学档案保管要求执行。

三、实验教学考核及平时成绩记载

1.实验课应结合课程内容,采用方案设计、过程实操等能够客观反映学生实验知识掌握程度、知识运用能力及创新意识的考核形式。

2.课内实验,须将历次实验报告平均成绩按照实验课所占学时比例,计入平时成绩。

3.独立实验课,可将历次实验成绩平均分作为课程最终成绩或在学期末组织实验课考试,将实验课考试成绩及历次实验平均成绩按照1:1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

4.艺术设计类、音乐表演类实验课 ,可依据整体作品情况进行实验成绩判定。

四、各课程承担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专业实验课程的特点,制订较为细化的管理制度与规范。

五、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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